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分公司、邹大宇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108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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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1089号之五案件名称
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分公司、邹大宇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分公司;邹大宇;樊娟;湖南乾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0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扬帆小区附B1栋8-9号门面。负责人:廖美群,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大宇,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樊娟,女,1989年2月20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湖南乾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1栋1507室。法定代表人:邹大宇。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5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银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分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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