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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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754号案件名称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黄景刚;祝焕;李波;仇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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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7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2栋303房。法定代表人:廖湘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沅陵县启辰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2号。法定代表人:黄景刚。被执行人:黄景刚,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被执行人:祝焕,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居委会龙鼻岩组。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被执行人:仇斌,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苗族,住沅陵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5754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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