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吴春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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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99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吴春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吴春艳;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银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孝群。被执行人:吴春艳,女性,1967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银州区。被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友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春艳、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2020)辽铁银证执字5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无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房籍,因存在抵押,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2020)辽铁银证执字5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龙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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