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清申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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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清申183号案件名称
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清申183号申请人: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五区8号楼3至4层2单元301。法定代表人:张香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四华,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董兰军。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如何处理,亦未予明文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本案应参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正向树(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判长 王玲芳审判员 梁新雅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逸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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