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会、郭锁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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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266号案件名称
李金会、郭锁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金会;郭锁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266号原告:李金会,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1日,住西峡县。被告:郭锁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0日,住西峡县城区。原告李金会与被告郭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同月10日原告李金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会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会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元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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