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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马某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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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87号
  • 案件名称

    高某1、马某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某1;马某;高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某1,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35年3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2、高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某1对本院在执行(20218)辽01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中查封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49008876978)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某1称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其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49008876978)账户,该账户为其退休工资卡,因身体有病需要用钱,故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经查,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辽010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为:被执行人高某1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房屋折价款154038.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1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49008876978)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某1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某1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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