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庆河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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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9342号案件名称
蔡庆河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蔡庆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9342号原告:蔡庆河,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童一,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蔡庆河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蔡庆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庆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庆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庆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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