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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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292号案件名称
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292号原告: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南10号105室。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营口隆顺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熠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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