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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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案件名称
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海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1959年0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59××××××××,住汤阴县杨村4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平在170622300110343404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7×××03434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648.2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来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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