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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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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996号之六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1959年0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59××××××××,住汤阴县杨村4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平在170622300110343404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7×××03434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648.2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来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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