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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王增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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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639号
  • 案件名称

    陈军、王增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军;王增志;陶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63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沈阳市和平区-974。委托代理人闫学刚,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志,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沈阳市沈河区-915。被告陶莉,女,锡伯族,1967年5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22X。原告陈军诉被告王增志、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6元,减半收取6,668元,由原告陈军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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