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王增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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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2639号案件名称
陈军、王增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军;王增志;陶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63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沈阳市和平区-974。委托代理人闫学刚,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志,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沈阳市沈河区-915。被告陶莉,女,锡伯族,1967年5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22X。原告陈军诉被告王增志、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6元,减半收取6,668元,由原告陈军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蔡 军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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