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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东慧、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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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贾东慧、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贾东慧;侯新路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东慧,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侯新路,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贾东慧与被执行人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5,412.62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35,412.6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东慧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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