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东慧、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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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东慧、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贾东慧;侯新路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东慧,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侯新路,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贾东慧与被执行人侯新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5,412.62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35,412.6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东慧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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