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德礼、大连新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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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241号案件名称
咸德礼、大连新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咸德礼;大连新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咸德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新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法定代表人:韩立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咸德礼与被执行人大连新东方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748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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