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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金玮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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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790号
  • 案件名称

    樊金玮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樊金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790号原告:樊金玮,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崔维星。原告樊金玮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樊金玮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樊金玮负担。审判员  邵文龙书记员  冯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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