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和、张丙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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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47号案件名称
朱永和、张丙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朱永和;张丙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847号申请人:朱永和,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张丙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朱永和诉被申请人张丙强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朱永和提供了被申请人张丙强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丙强名下价值23774.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丙强名下价值23774.5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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