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继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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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147号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继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继军;付悦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147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负责人:李本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孟继军,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付悦丽,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继军、付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继军、付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龙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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