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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终2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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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278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终2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法定代表人:魏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张润苗,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西湖新村210号。法定代表人:刘育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粤、廖秉静,广东信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尚未全部验收,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没有结算且存在争议,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虽在一审期间没有申请对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在二审期间提出该申请,中首粤汇(雷州)农牧业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向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释明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必要性及法律后果即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4.2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 子 轩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王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虹 亨书 记 员 邓唐慧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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