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霞、乌鲁木齐聚合众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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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彩霞、乌鲁木齐聚合众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彩霞;乌鲁木齐聚合众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霞,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合众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4548室。 法定代表人:闫慧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彩霞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合众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151-2号仲裁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752.87元,已执行13,000元,申请人放弃1,752.87元,未执行5,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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