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社、王红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6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961号案件名称
任社、王红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社;王红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6961号原告任社,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恩飞,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红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8000元并支付利息115.5元(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暂计至2021年5月30,最终还款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任社与被告王红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协议书、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18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协议是分期履行义务,但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履行协议,本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全部履行义务的主张,故被告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社支付劳务报酬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元,由被告王红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莹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731号 下一篇 朱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