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宋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宋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宋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路295号。负责人:李阳,任行长。被执行人:宋果,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现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702号 下一篇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王伟丹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