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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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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70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徐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姚富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婷欣、李晗,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人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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