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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24民初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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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民初1770号
  • 案件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24民初1770号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东祥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L5DCW65。经营者:莫良桂,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文波,男,1973年10月23日了生,汉族,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7514667N。法定代表人:杨彩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以被告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凤城书 记 员  赖伟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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