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英与车某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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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2号案件名称
宋美英与车某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美英;车某;董桂珍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美英,女,193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桂珍,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女,200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宋美英因与被申请人董桂珍、车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5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美英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宋美英,不存在权属不明;(二)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宋美英起诉要求董桂珍、车某腾房的依据是宋美英因(2020)京0115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而取得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因董桂珍针对该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涉房屋的权属存有争议。原审法院认为宋美英要求董桂珍、车某腾空房屋的请求,应待房屋权属争议明确后再行解决,从而裁定驳回宋美英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美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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