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飞勋(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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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216号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飞勋(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飞勋(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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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216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侯东,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莉洁。被告:飞勋(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GIANMARIABERETTI。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飞勋(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向群法官助理 金亚倩书 记 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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