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孙金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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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775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孙金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孙金堂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775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负责人:王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胜,男,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金堂,男,汉族,住万荣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 洁书 记 员 侯甜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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