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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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169号案件名称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1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2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C3705。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成帅,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可,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兴西路七巷2号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47370XQ。法定代表人:赵海普。 被执行人:周新,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2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1995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18 476.45元、逾期罚息67 893.74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19 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并支付受理费3912元、律师费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海普、被执行人周新限制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6月7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周新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州唐傲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周新银行存款1790.17元,其他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790.17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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