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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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036号案件名称
蒋红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红;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036号 原告:蒋红,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城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20023463。法定代表人:冯天剑,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娅,女,该公司职工。原告蒋红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红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宋来勇书 记 员 喻 丹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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