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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荣、李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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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30号
  • 案件名称

    赵爱荣、李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爱荣;李德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0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荣,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德忠,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98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6,238.13元。        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斯哈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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