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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张玉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恢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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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恢6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张玉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张玉;陈学英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3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宏,行长。被执行人:张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凌源市。被执行人:陈学英,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陈学英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的(2018)辽138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67,498.26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居住、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财产线索。因本案申请人要求重新评估,需要等待时间。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凌飞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泽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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