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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郭胜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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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030号
  • 案件名称

    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郭胜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郭胜仲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030号原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FERNANDOVALLINABOBES,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郭胜仲,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胜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21年9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25050号原告郭胜仲诉被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0104民初25050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许 斌法官助理  孙蔚夏书 记 员  何幸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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