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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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22号案件名称
严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严某;李某;陈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22号案外人:陈某,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严某,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XXXXXXXXX78。在本院执行严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某称,贵院查封的怀远县禹泽园北一号楼xx单元xxxx号房屋属于案外人所有,该房屋为2016年3月怀远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拆迁补偿安置前的房屋原系异议人爹爹陈某某从怀远县运输公司购买获得,在拆迁前有被执行人李某妻子陈某1(陈某某女儿)临时居住,2015年怀远县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拆迁,陈某某夫妇同意将还原房赠与案外人陈某,案外人便在2016年3月7日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正式确定拆迁安置补偿内容,包括涉案房屋的安置位置。综上,贵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依据不足,请求贵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从怀远县运输公司购得怀远县老西门龟山头粮库院墙南边三间石头墙瓦房一处,并支付相应价款。陈某某和妻子赵某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该房屋拆迁时,我和妻子赵某已自愿将该房屋、院落及附属设施的拆迁安置权益全部赠与陈某,有陈某和房屋征收单位签订安置合同并获得所有权益,特此说明。说明人:陈某某赵某2021年7月25日”。2016年3月7日,案外人陈某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被征收人为陈某,涉案房屋为住宅房,安置位置为北一号楼x单元xxxx号。2019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9)皖0321执327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怀远县禹泽园北一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202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1)皖0321执恢337号执行裁定,拍卖怀远县禹泽园北一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一处。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的执行标的、即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前,案外人陈某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李某及陈某1是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已归陈某所有,案外人陈某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案外人陈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安徽省怀远县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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