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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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497号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497号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云,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南沟588号。法定代表人: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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