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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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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497号
  • 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497号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云,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南沟588号。法定代表人: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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