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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镐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1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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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11254号
  • 案件名称

    黎镐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黎镐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11254号被执行人:黎镐析,男性,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黎镐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须缴纳罚金4000元,因其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锡恒执行员  马世卿执行员  梁伟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恒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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