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董某、蔡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9执34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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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9执34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陶某与董某、蔡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陶某;董某;蔡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9执3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64年11月30日生,住苏州金阊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81年11月24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蔡某,女,1985年12月14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陶某与董某、蔡某继承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7833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董某与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董阿粉遗产范围内对于董阿粉遗留债务(1、借款本金398030元;2、利息,以39803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进行清偿。因董某、蔡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5638.00元,执行费8156.00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董某、蔡某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社区××街××(××)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6825号)的不动产(董某、蔡某份额各25%),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3、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4、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有新的财产线索;5、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6、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董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21)苏0509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董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7、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8、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申请法院续封,未及时申请续封,以上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需要以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冬青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王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汪 磊书 记 员 曲铁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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