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丽丽与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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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80号案件名称
耿丽丽与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耿丽丽;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80号原告:耿丽丽,女,汉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法定代表人:金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耿丽丽与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耿丽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耿丽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5.00元,由耿丽丽负担。 审判员 魏冬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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