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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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979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8979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琴,女,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俊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继林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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