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昌与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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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04号案件名称
李继昌与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继昌;栗廷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04号原告:李继昌,男,1946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医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栗廷有,男,1951年10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李继昌诉被告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继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栗廷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昌撤回对被告栗廷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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