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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昌与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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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04号
  • 案件名称

    李继昌与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继昌;栗廷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04号原告:李继昌,男,1946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医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栗廷有,男,1951年10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李继昌诉被告栗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继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栗廷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昌撤回对被告栗廷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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