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戈沙、王欣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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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5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戈沙、王欣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汪戈沙;王欣瞳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戈沙,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蓉丽,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系申请执行人妻子。 被执行人:王欣瞳,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汪戈沙与被执行人王欣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0,469.7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20,469.7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戈沙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秋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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