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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军与初云龙、柯娇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1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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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1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曹国军与初云龙、柯娇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曹国军;初云龙;柯娇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国军,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初云龙,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柯娇娜,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曹国军与初云龙、柯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初云龙、柯娇娜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初云龙、柯娇娜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军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初云龙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领秀城小区3号楼2单元10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第0030530号、房产图号350-500-3/2-3-021001、建筑面积90.83平方米。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曹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初云龙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领秀城小区3号楼2单元10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第0030530号、房产图号350-500-3/2-3-021001、建筑面积90.8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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