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颜琴、宋德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503财保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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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3财保29-1号案件名称
刘颜琴、宋德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颜琴;宋德峰;张霞;本溪市华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3财保29-1号申请人:刘颜琴,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申请人:宋德峰,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张霞,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本溪市华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高台子村2组。申请人刘颜琴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本溪市华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资产(车辆),共计879200元。申请人刘颜琴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刘颜琴和李某共同拥有的房屋及其爱人李某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颜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刘颜琴名下银行存款:本溪丰业村镇银行储蓄存单,开户机构: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FY180000005255,账号:36×××83,户名:刘颜琴,存入金额柒万元整,开户日20210617;本溪丰业村镇银行储蓄存单,开户机构: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FY180000003840,账号:36×××08,户名:刘颜琴,存入金额壹拾万元整,开户日20210108;本溪丰业村镇银行储蓄存单,开户机构: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FY180000005254,账号:36×××82,户名:刘颜琴,存入金额叁万元整,开户日20210617;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刘颜琴,账号:10×××01,开户行:永光支行,开户日期:2019/12/03,签发行:永汇支行,存折号码:00×××63。(查封期限一年)2、查封申请人刘颜琴和李军共同拥有的房屋,房屋坐落在溪湖区,建筑面积74.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20999号)。(查封期限三年)3、查封申请人刘颜琴爱人李军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259848V,车牌号:辽E×××××。(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吉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对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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