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开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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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604号案件名称
汤丽、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开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丽;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开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04号原告:汤丽,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开路营业部,营业场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7号21层5号。负责人:王贺。被告: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伟原告汤丽与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开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通知后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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