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霞、李振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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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7号案件名称
张春霞、李振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春霞;李振军;陈丽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丽云,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张春霞申请李振军、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胡立勇审判员 朱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思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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