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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霞、李振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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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7号
  • 案件名称

    张春霞、李振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春霞;李振军;陈丽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丽云,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张春霞申请李振军、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胡立勇审判员  朱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思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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