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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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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115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11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路以北、市场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严灵甫。被执行人:张辉,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46元,违约金31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6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辉的银行存款66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庄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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