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波、童兴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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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案件名称
王洪波、童兴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洪波;童兴忠;安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原告:王洪波,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童兴忠,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第三人:安静,女,穿青人,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原告王洪波与被告童兴忠、第三人安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洪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波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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