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洪波、童兴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
  • 案件名称

    王洪波、童兴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洪波;童兴忠;安静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005号原告:王洪波,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童兴忠,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第三人:安静,女,穿青人,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原告王洪波与被告童兴忠、第三人安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洪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波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