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游勇尧,游銮星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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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933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游勇尧,游銮星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游勇尧;游銮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游勇尧,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游銮星,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86584.99元及利息、受理费43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和网络资金,扣划被执行人游勇尧银行存款2786.84元,扣划被执行人游銮星网络资金1872.85元;虽“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游勇尧名下有渝XX号车辆一台,但通过公安系统查询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游勇尧、游銮星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火炬大道XX号XX号【产权证号:XX】房屋产权进行核实,该房屋已于2019年7月22日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游勇尧所地在法院对其进行传统调查,查询到执行人游勇尧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XX号东方星城XX区XX号房屋已于2016年6月7日注销产权;对被执行人游銮星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其财产线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4659.69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平-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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