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吴秋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28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2880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吴秋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吴秋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880号原告: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北路98号A40。法定代表人:林者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吴秋,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喔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柯佳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婉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