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明,梁警予等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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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828号案件名称
梁红明,梁警予等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红明;梁警予;田红艳;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828号 原告:梁警予,女,201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巫山县。原告暨法定代理人:田红艳,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红明,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上。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龙力巴国城茶叶市场负一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MKM80。 法定代表人:顾元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 13日,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负担。 审 判 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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