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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明,梁警予等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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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828号
  • 案件名称

    梁红明,梁警予等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梁红明;梁警予;田红艳;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828号 原告:梁警予,女,201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巫山县。原告暨法定代理人:田红艳,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红明,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上。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龙力巴国城茶叶市场负一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MKM80。    法定代表人:顾元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 13日,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梁警予、田红艳、梁红明负担。   审 判 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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