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3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306号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3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顺路91号院1号3层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890631422。被执行人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万象家园146号楼01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D24260。关于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5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北京管家帮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东方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账户、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无有价证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5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义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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