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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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214号案件名称
朱红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红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214号移送执行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0055501752。法定代表人:王志杰,任院长。被执行人:朱红伟,女,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封丘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朱红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的标的94000.00元。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20)豫07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朱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朱红伟退赔被害人黄志文损失人民币34000元。”现被执行人朱红伟正在监狱服刑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红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朱红伟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红伟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朱红伟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银行存款11111.54元及保险信息。现对银行存款已经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并由被害人黄志文领取案件款11111.54元;经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朱红伟在其处投保的保险不属于收益类保险。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封丘县不动产登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2021年7月30日,经向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五、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朱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7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朱红伟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七、该案件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现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红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立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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