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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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484号案件名称
陈太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太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484号被执行人:陈太卫,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关于本院执行陈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太卫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陈太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我院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信息。2、我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情况。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监狱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措施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太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卫辉市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志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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