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461号案件名称
熊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4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负责人 牛青松,:,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武,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熊娇,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与被告熊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熊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昌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 飞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艳犯危险驾驶罪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8执460号 下一篇 陈太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484号